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活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信院字〔2017〕17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期是指从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正、负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由代理人代为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 学生的书面申诉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意见表;
(二)学校做出的处分(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或者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应提交申诉人签名的有效委托书。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或不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接到申诉材料15日以内做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按照《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信院字〔2017〕174号)有关要求确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下列结论: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应依据有错误的,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要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申诉人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申诉人签收;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告知申诉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申诉人的意愿,需要举行听证程序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处处长担任。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事由;
(二)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依据、定性或者程序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疑,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提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如实回答相关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信院字〔2005〕103号)同时废止。